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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处罚/工伤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日期:2026/04/02 00:14:04  来源:传播招生网  编辑:李老师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下面传播招生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处罚/工伤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随时关注社会动态,读者须知本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作为本站的观点。

一、违反工伤保险规定的处罚

(一)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2)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2)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工伤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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