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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市产假较新规定,大连市剖腹产产假是多少天

日期:2025/11/05 03:46:45  来源:传播招生网  编辑:李老师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晚婚婚育假取消,那么2017年开始女职工的产假有多久了?接下来由传播招生网为您分享《2017年大连市产假最新规定,大连市剖腹产产假是多少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大连妈妈

  第十四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第十六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当地财政发给,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第十七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发放单位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第十九条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2015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取消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明年1月1日晚婚假取消!23天变3天!”拟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草案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次更改对比了现行的人口计生法和此次的草案,现行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第25条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确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2016年一月一日起取消》的消息并不是空穴来风,在笔者看来,这是政策制定前的一点试水动作,看看民众的反应如何,

  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员,政策制定之前当然要未雨绸缪,管它是否真实,明年元旦起晚婚假可能要没了职场人抓紧时间领证吧!

  晚婚假

  有的单位放23天,有的放10天

  “我们单位的生育假和婚假很宽松,按照国家规定的放假天数一天都不会少。”成都一家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方女士告诉记者,该单位批准给员工的晚婚假是23天。“我的婚假只休了10天。”在成都一家民营教育机构当培训老师的黄女士告诉记者。

  “黄女士公司的做法算是违规。”刘汉沙说,按照规定来说,20天是四川省市规定,如果企业违规,事后应当给员工相应的补偿。

  看了上面两侧消息对大家是不是有所启发呢,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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