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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株洲经济适用房可申请条件及出售条件(较新)

日期:2024/05/06 08:01:02  来源:传播招生网  编辑:李老师

以下是传播招生网第几时间汇总整理的《2016年株洲经济适用房可申请条件及出售条件(较新)》相关资讯,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传播招生网为您整理《2016年株洲经济适用房可申请条件及出售条件》。经济适用房常简称为经适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一样,经济适用房是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以下是由智坤小编为您整理推荐,部分内容沿用往年消息,如有变动,请以咨询公布为准。欢迎阅读!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和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

  株洲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承租申请人必须填写《株洲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或《株洲市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持家庭户口本、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辖各区房改部门初审后,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确认。


  市辖各区房改部门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公示15天。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5天。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户型面积。

  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及申请时间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组织选房,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查文件选购一套与核查户型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产、国土等部门凭核准文件及有关购房手续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住户按规定缴纳住房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市财政交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市财政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株洲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价款(退还货币补贴资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不同的位置,有不同的土地等级。在长沙公布的2013年经适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计算标准中,共分7个等级,较高为Ⅰ级,即位置较好的一类地块,出让金标准为761元/平方米,较低的则为Ⅵ-2级,标准是257元/平方米。

  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出租、出借或改变使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告知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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